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章程》《江门市供销合作联社章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台山市供销合作联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坚持以农民社员为主体,坚持集体所有制性质,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台山市供销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联社)是党和政府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我市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要持续打造服务农民生产生活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综合平台,当好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努力发挥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作用。
第三条 市联社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努力推动台山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
第四条 市联社自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 市联社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扎根农业农村,聚焦主责主业,做到为农、务农、姓农。坚持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坚持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建设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为推进台山乡村全面振兴作出更大贡献。
第六条 市联社是台山市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市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市联社加入江门市供销合作联社,为其成员社,接受其指导、协调、服务、监督和教育培训。市联社实行团体成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市联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八条 市联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市联社理事会是市联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市联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九条 市联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三农”工作具体部署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和实施全市供销合作社的发展规划,指导服务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发展;
(二)承担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根据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进行组织、储备、供应;对废旧物资回收及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对全市烟花爆竹归口经营进行管理指导;对全市防汛救灾物资进行组织、储备、供应;对全市军需用煤等有关物资进行组织供应,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务和其他任务;
(三)推进全市供销合作社法治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建议,推动和参与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
(四)向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江门市供销合作联社、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全市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构建联合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六)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推进生产、供销、信用综合合作,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夯实密切联结农民的组织基础;
(七)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增强服务功能,在农资农技、粮食全产业链、冷链物流、农产品流通、农村服务等方面提供综合服务,健全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社会化服务体系,开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加快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八)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依托其组织体系和服务网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开展合作,打造上下贯通的县镇村经营服务体系,建设综合服务站和生产基地,发展订单农业,促进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特色优势农产品产业发展;
(九)指导社有资产运营,发展社有企业,确保社有企业为农服务方向。履行社有资产监管职责,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享有出资人权益;
(十)代表全市供销合作社参加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江门市供销合作联社的活动和省内外、国内外合作经济活动,组织全市供销合作社对外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合作,接受捐赠、资助;强化供销合作社品牌建设,培育特色产品品牌、业务品牌、文化品牌;
(十一)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文化建设,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教育培训;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江门市供销合作联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凡承认市联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我市的镇村级基层供销社,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联农带农的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可申请加入市联社,经市联社理事会批准,成为市联社成员社或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一条 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台山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二)参加市联社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请求市联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市联社提供服务;
(五)以市联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监督市联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七)申请使用市联社合作发展基金;
(八)对市联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成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市联社章程;
(二)执行市联社决议;
(三)向市联社交纳成员社股金;
(四)做实合作发展基金;
(五)维护市联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市联社交办和委托的任务;
(七)向市联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八)接受市联社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联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 台山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代表大会”)是市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市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市联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市联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市代表大会决议;
(四)通过或修改市联社章程;
(五)选举市联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
(六)选举市联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市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市联社和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市联社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联社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可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一)市联社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时。
第十八条 市联社理事会应当在市代表大会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成员社。
第十九条 成员社向市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召开前提交市联社理事会。
第二十条 召开市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召开市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二条 市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市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市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九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市联社重要工作,统筹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代表市联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市联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市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讨论提请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发展有关重要事项;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者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市联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市联社的监督机构,对市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市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省供销合作联社、江门市供销合作联社和台山市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六)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市代表大会反映;
(七)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八)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成员社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市联社理事以及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基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及其他重要工作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者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
监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市联社根据工作职能和任务的需要,设立企事业单位,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
市联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第三十四条 市联社设立全资性质的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市联社理事会制定和修改管理中心章程,对管理中心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三十五条 市联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市联社出资企业要聚焦主责主业,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区域间、层级间经济联合,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三十七条各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三十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市联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条 市联社设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
第四十一条 市联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产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及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市联社资产收益提取部分、成员社交纳的基金、国家扶持和社会捐赠等构成,统筹用于成员社建设和为农服务。
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成员社股金管理办法,由市联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二条 政府拨入市联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市联社争取的各级政府财政扶持资金可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成员社和出资企业。
第四十三条 市联社审计机构对市联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四条 市联社社址设在台山市台城街道。
第四十五条 各成员社及社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四十六条 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市联社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市联社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台山市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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