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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成日期: | 2026-03-09 | 发布机构: | 台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台山市国裕强泰酒楼有限公司:
我局在开展向贵单位追偿郑伟健先行支付款工作中,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向贵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退回工伤先行支付款决定书》(台社保追字〔2026〕2号),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根据郑伟健提出的工伤先行支付申请,已支付其发生工伤待遇44629.75元(大写肆万肆仟陆佰贰拾玖元柒角伍分)。我局于2026年1月17日向贵单位送达了《退回工伤先行支付款告知书》(台社保退字〔2025〕87号),贵单位未按要求退回工伤先行支付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等有关规定,现责令您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以上工伤先行支付款44629.75元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收款账户名称: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银行账号:44370301040298881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
附言:退回台山郑伟健工伤先行支付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余小姐 电话:0750-561390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台山市台城桥湖路99号台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予公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台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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